老陈在工地上带了支队伍,包了些劳务活儿,也垫了些材料款。他想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追讨工程款,却不知道自己到底算不算实际施工人。老陈很困惑,这新司法解释里,实际施工人的范围该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作出规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力,实际组织施工的个人或者单位。老陈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还是仅提供劳务。如果只是单纯劳务,通常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应通过劳务关系主张权利。
建议老陈收集投入资金,购买材料,组织施工的相关凭证,梳理自己与转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据此选择主张工程款的路径,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追讨工程款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