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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中,哪些债权不能代位行使
发布时间:2026-09-12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想起诉代位行使转包人的权利,可他又听说有些权利是不能代位的。老陈心里犯嘀咕,这代位权到底有哪些限制,哪些债权自己不能代位去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范围作出规范。

老陈代位行使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工程款债权属于财产性债权,依法可以代位行使。专属于转包人自身的人身性权利,依法不能代位。老陈需要明确代位行使的权利性质,确保代位权依法成立。

建议老陈梳理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权利类型,明确工程款债权是否属于可以代位行使的财产债权,收集工程款债权存在和到期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债权范围认定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