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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完成结算为前提
发布时间:2026-09-12

老陈作为承包人,工程早就完工交付了,可发包人一直拖着不结算,工程款迟迟拿不到。老陈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拿不准这优先受偿权是不是要等结算完才能行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作出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具体金额需要结合工程款的结算情况确定。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老陈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并就工程价款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欠付金额。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合同,竣工资料和结算相关的证据,催告发包人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明确工程款欠付金额,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