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工程款。发包人却当庭说工程款早就付给了转包人,一分不欠。老陈很困惑,这发包人说自己已经付清了,到底该由谁来证明付款的事实。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规范。
在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主张已经向转包人付清工程款,属于对其有利的抗辩事由,依法应当由发包人就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不能提供有效付款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议老陈梳理转包人认可的欠款情况,收集工程款结算和付款的相关线索,对发包人主张的付款事实要求其提供付款凭证和转账记录,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依法维护自己的工程款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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