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想起诉代位行使转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却听说前提是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老陈很疑惑,这转包人到底怎么样才算怠于行使,自己又该如何证明。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怠于行使,通常指债务人不行使或者不及时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老陈需要证明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已到期,而转包人既不催告也不起诉,怠于行使权利。
建议老陈收集转包人对发包人债权的到期证据,以及转包人长期不主张权利的记录,先催告转包人行使权利,转包人仍怠于行使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工程款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怠于行使认定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