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被拖欠,眼看发包人资不抵债,他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不知道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到底有没有这个资格。老陈心里直打鼓。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作出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依法通常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结合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老陈需要通过代位权等路径主张工程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其权利基础。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和欠款凭证,明确自己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梳理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依法通过代位权等方式追讨工程款,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选择恰当的权利主张方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