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前听说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现在又听说新司法解释改了规则,得走代位权。他彻底糊涂了,这新规定和以前的做法到底是什么关系,自己现在该怎么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作出了新的规范。
新《建工解释(二)》施行后,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路径依法改走代位权,与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做法存在衔接和变化。老陈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则,通过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建议老陈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收集欠款证据,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注意新旧规定的适用衔接,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诉讼路径符合现行法律要求。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代位权路径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