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工程款。发包人却拿出一堆付款记录,说钱早就付给了转包人。老陈很疑惑,这发包人在代位权诉讼前后付给转包人的钱,到底能不能对抗自己的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发包人付款行为的效力作出规范。
发包人向转包人付款能否对抗老陈的代位权,需要结合付款发生的时间,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约定等判断。如果发包人在老陈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仍向转包人付款,或者付款不真实,通常不能对抗老陈的代位权主张。
建议老陈收集发包人付款的时间,金额和真实性线索,梳理付款是否在代位权诉讼之前,核查是否存在虚假付款,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主张发包人的相关付款不能对抗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代位权诉讼,发包人付款效力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