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施工队干完了一栋楼的工程,发包人没等验收就急急忙忙搬进去使用了。等老陈去结工程款,发包人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老陈很憋屈,这工程你都用上了,还能拿质量说事不付钱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擅自使用问题作出规范。
发包人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依法视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通常不得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老陈可以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建议老陈收集工程完工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如使用现场照片,水电使用记录等,梳理结算资料和欠款凭证,依法向发包人催讨工程款,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擅自使用工程,工程款追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