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施工队进场后,发包人迟迟不提供场地和图纸,导致工人和机械停工了快一个月,损失不小。老陈很着急,这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为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场地和图纸,导致老陈的施工队停工窝工,依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老陈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就停工期间的人员,机械等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建议老陈记录停工窝工的具体情况,收集发包人未提供场地图纸的证据,以及人员工资,机械租赁等损失凭证,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固定事实,依法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