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得差不多了,可发包人还扣着一笔质量保证金迟迟不退。老陈想弄明白,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到底能不能向发包人主张退还这笔质量保证金。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过了质保期,依法可以主张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能以老陈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拒绝。
建议老陈收集工程验收合格和质保期届满的证据,梳理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和约定,依法向发包人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协商不成的通过代位权等路径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量保证金,实际施工人权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