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施工队和发包人签了两份合同,一份备案用价格低,一份实际执行价格高,如今结算时发包人只认备案的低价合同。老陈很憋屈,这阴阳合同两份价,工程款到底该按哪一份来结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款结算依据作出了规范。
阴阳合同是施工领域的常见问题,备案合同与实际执行合同价格不一致,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阴合同可能面临效力问题。老陈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结算依据。
建议老陈收集两份合同和实际履行的证据,如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梳理实际执行的价款标准,依法向发包人主张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阴阳合同,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