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工程款被发包人拖欠,对方提出用房子折价抵工程款。老陈有点心动,又担心房子有猫腻。他很纠结,这工程款用房子折价抵债,到底靠不靠谱,自己要注意哪些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等方式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以物抵债作出规范。
工程款以房屋折价抵债,属于以物抵债,老陈需要谨慎审查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以及抵债价格的公允性,避免房子无法过户或者价格虚高,导致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受损。
建议老陈核查抵债房屋的权属和登记情况,委托评估确定合理价格,签订规范的以物抵债协议,明确过户时间和违约责任,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防范以房抵债的风险,保障工程款收回。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以房抵债,折价清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