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发包人却辩称总包转包合同无效,不应当付款。老李很困惑,这实际施工人走代位权,发包人到底能不能拿合同无效来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依法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范。
转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能否成立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老李可以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建议老李收集转包合同,施工记录和发包人欠付款的证据,梳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合同无效抗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