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施工队干到一半,发包人无故解除了施工合同,剩下的工程不让他干了。老李很窝火,这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未完成部分的损失,到底该怎么计算,自己的投入能不能要回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被解除后,老李依法可以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并就因解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未完成部分的损失,通常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等,具体金额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确定。
建议老李收集合同解除的通知和证据,梳理已完工工程量和投入成本,核算未完成部分的预期利益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已完工工程款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解除,损失计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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