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工程款被拖欠,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拿工地上的房子抵债,却拿不准这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包不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老李很困惑,想弄明白这个范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主要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本身,通常不包括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老李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当明确受偿的范围,避免对超出范围的部分产生误解。
建议老李在主张优先受偿权前,梳理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收集工程款欠付和工程范围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权利边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工程款追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