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工程款被拖欠,他听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担心过期。老李想弄清楚,自己给发包人发函催款并声明行使优先受偿权,到底能不能算作主张了权利,会不会中断期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作出规范。
老李向发包人发函催款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积极行使权利,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为了稳妥保护权利,老李仍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建议老李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并声明行使优先受偿权,保留发函和送达的凭证,同时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防止因超期导致权利受损。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催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