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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主张转包管理费,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6-09-19

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转包接了工程,现在想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讨要工程款,转包人却要从里面扣一笔所谓的管理费。老李很困惑,这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管理费到底还能不能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明确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对转包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范。

转包合同无效后,转包人收取管理费缺乏合法依据。老李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可以主张扣除不合理的转包管理费,按自己实际施工应得的工程款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老李收集转包合同,施工记录和投入成本的证据,梳理实际施工应得的工程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工程款,对不合理的管理费扣减提出异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管理费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