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结果分包单位施工时出了安全事故,工人受了伤。老李很头疼,这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到底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安全生产法》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作出规定。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如果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分包单位就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老李的公司应当强化安全管理。
建议老李的公司完善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留安全管理记录和检查记录,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厘清各方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总包分包责任,安全生产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