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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新增增项工程
发布时间:2026-09-19

老李的施工队在原工程基础上,按发包人要求做了不少新增增项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却只认原合同范围,对新增部分不认账。老李很困惑,这新增增项工程的价款,到底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工程款结算作出规范。

新增增项工程属于老李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其价款依法应当纳入结算,并在符合条件时一并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老李可以主张新增增项工程的工程款,并就全部欠付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议老李收集新增增项工程的发包人指示和施工记录,及时办理签证和结算确认,梳理欠付工程款总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全部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新增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