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涓婚〉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过高,能否调整
发布时间:2026-09-19

老李的施工合同里约定了很高的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款一大半都被扣着当质保金。老李觉得不合理,这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过高,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要求调低。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作出规范。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应当合理,如果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明显过高,超出合理的范围,老李可以依法主张适当调整,要求按合理的比例预留质保金,并及时返还不应扣留的部分,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建议老李核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对比行业惯例和合理标准,保留合同和结算凭证,向发包人提出调整质保金的请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理确定质保金比例并及时返还。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保金,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