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公司给项目开了一份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却以莫须有的理由要求银行付款。老李很着急,这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自己到底能不能要求银行停止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履约保函的相关问题作出规范。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银行通常凭单据付款。但如果发包人存在明显欺诈或滥用权利,老李可以依法申请止付,防止银行错误付款,同时通过诉讼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议老李收集发包人索赔不实的证据,如履约记录,验收材料等,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并提起诉讼,主张发包人无权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履约保函,见索即付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