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工地停工了,可租来的塔吊等机械设备还在计费,每天的租赁费都是笔不小的开销。老李很发愁,这停工期间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停工期间的损失分担作出规范。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机械设备闲置产生的租赁费,属于老李的停窝工损失,依法应当由有过错的发包人承担。老李可以主张发包人赔偿停工期间的设备租赁费及其他损失。
建议老李保留设备租赁合同和停工期间的费用凭证,记录停工的原因和时间,向发包人书面主张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赔偿停窝工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损失,设备租赁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