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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对计价基准日期约定不明,材料调差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6-09-20

老李的施工合同里没有明确材料调差的计价基准日期,后来钢材价格大涨,双方对调差怎么算起了争执。老李很困惑,这计价基准日期约定不明,材料调差到底该怎么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计价基准日期约定不明时,老李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材料调差。老李可以依法主张合理的材料调差款。

建议老李收集合同,材料价格信息和采购记录,与发包人协商确定计价基准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主张合理的材料调差,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材料调差,计价约定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