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还没拿到工程款,转包人就破产了。老李很着急,这转包人破产了,自己还能不能通过代位权,直接找发包人要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转包人破产后,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仍可以依法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老李支付,老李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建议老李收集施工记录,结算资料和转包人欠款的证据,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关注转包人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转包人破产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