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发包人却提出要扣下质保金,只肯支付部分款项。老李很困惑,这代位权诉讼里,发包人到底能不能拿质保金来抵扣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诉讼中的抵扣问题作出规范。
发包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以质保金抵扣工程款,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审查。质保金与工程款性质不同,能否抵扣取决于合同约定及质保期是否届满。老李应当据理主张,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
建议老李梳理施工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核实质保期是否届满,收集施工和结算资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对不合理抵扣提出抗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质保金抵扣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