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担心发包人转移财产,想申请财产保全,却拿不准这代位权诉讼里,到底能不能对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申请保全。老李很困惑,这财产保全能不能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查封,冻结,扣押对方财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为保障判决能够执行,依法可以申请对发包人应付工程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提供相应担保,避免保全错误承担责任。
建议老李收集发包人可能转移财产的证据,准备好保全担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财产保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