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被解除了,已完成的工程却还没拿到钱。老李很纠结,这合同解除之后,自己还能不能就已完成的部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老李依法仍可以就相应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并确保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
建议老李保留施工,验收和结算资料,证明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梳理欠付的工程款,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解除,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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