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可发包人一直拖着不结算也不付款。老李很困惑,这工程没结算就先交付了,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到底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付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通常从工程交付之日或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老李可以主张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老李保留工程交付使用的证据,梳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时间,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及自交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结算,逾期付款利息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