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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需以催告发包人为前提
发布时间:2026-09-21

老李的工程款被拖欠,想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却听说要先催告发包人。老李很困惑,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到底要不要先催告发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需要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才能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老李应当依法履行催告程序。

建议老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给予合理期限,保留催告证据,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行使,催告程序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