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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抗辩
发布时间:2026-09-22

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发包人却以工程尚未结算,价款不明确为由拒绝支付。老李很困惑,这代位权诉讼里,发包人能不能拿工程未结算当挡箭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发包人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抗辩,法院会审查工程款是否确定或能否通过鉴定确定。老李可以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据实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不能以怠于结算为由拖延支付。

建议老李收集施工资料,签证单和工程量清单,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破除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障碍。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工程未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