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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参照约定扣留质保金
发布时间:2026-09-22

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干的工程,因转包被认定合同无效,工程款还没结清,发包人却要参照约定扣下质保金。老李很困惑,这施工合同无效了,发包人到底还能不能扣质保金。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质保金作为价款的组成部分,能否扣留取决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保期是否届满,老李应当据理主张,要求发包人据实支付。

建议老李收集施工,验收和结算资料,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核实质保期是否届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对不合理扣留质保金提出抗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无效施工合同,质保金扣留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