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施工合同被解除了,发包人已经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双方对已付款如何处理起了争执。老李很纠结,这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已付的工程款到底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已付款项应当与应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老李应当据实核算已完工程造价,与已付款抵扣后主张差额。
建议老李整理已完工程的施工,验收和结算资料,核算应得工程款与已付款的差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理清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解除,已付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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