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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9-22

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却担心诉讼费,鉴定费这些费用谁来出。老李很困惑,这代位权诉讼里的诉讼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和费用问题作出规范。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老李胜诉的,可以要求发包人等败诉方负担。必要的鉴定费,保全费等,也应当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老李应当合理预缴并依法主张。

建议老李在起诉时依法预缴诉讼费,保留缴费凭证,胜诉后依法申请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必要时申请诉讼费退还,对于鉴定费等合理支出,一并向法院主张由责任方负担。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代位权诉讼,诉讼费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