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签的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施工期间钢筋水泥价格大涨,成本远超预算,发包人却不肯调价。老李很发愁,这包工包料合同里,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到底该谁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包工包料合同下,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但价格异常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的,老李可以依法请求调整价款,避免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建议老李保留材料采购合同和涨价证据,梳理涨价幅度与合同约定,先与发包人协商调价,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材料涨价,情势变更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