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既想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又想主张优先受偿权。老李很困惑,这代位权和优先受偿权,到底能不能同时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权,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通常需要看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承包人。老李应当结合案情依法选择主张,最大化保障权益。
建议老李梳理自己在工程中的法律地位,判断是否符合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并根据情况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代位权,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