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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承包人以实际施工为由主张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6-09-22

老李的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才付尾款,可发包人一直不组织验收,老李已经实际干完了活。老李很困惑,这付款条件没成就,自己到底能不能以实际施工为由要工程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作出规范。

发包人不组织验收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可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老李可以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老李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老李收集工程已完工和催告发包人验收的证据,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主张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付款条件,实际施工主张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