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渝北区签的是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中工程量发生了增减,发包人却坚持按原总价结算。老李很困惑,这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增减,价款到底该怎么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固定价合同的价款调整作出规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固定总价合同范围内,通常按固定价结算,但工程范围之外增减的工程量,依法应当据实调整价款。老李可以就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增减工程量,主张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建议老李收集工程量增减的签证单,设计变更等证据,区分合同内固定价与合同外增减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增减工程量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固定总价,工程量增减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