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施工合同被发包人解除,可已经进场堆放的大量材料还没用完,损失不小。老李很纠结,这施工合同解除后,已进场材料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进场材料的损失,应当根据解除的原因和过错确定。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老李可以主张赔偿已进场材料的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老李收集材料进场清单,采购凭证和合同解除的证据,核算已进场材料的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赔偿材料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解除,材料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