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渝北区的施工合同没有写明付款期限,工程干完了发包人却迟迟不付款。老李很困惑,这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发包人到底该什么时候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老李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老李可以依法催告后主张工程款。
建议老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明确付款期限,保留催告证据,发包人逾期不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付款期限,工程款催收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