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管道等隐蔽工程还没等发包人验收,就按进度被覆盖回填了,后来发包人以此为由说有质量问题。老周很困惑,这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就被覆盖,质量责任到底该怎么认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质量责任作出规范。
隐蔽工程覆盖前,老周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若已尽通知义务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应由老周承担。老周可以依法主张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隐蔽工程覆盖前的通知记录,检查申请和现场影像资料,固定已尽通知义务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