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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暂估价项目,结算时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6-09-25

老周在渝北区的施工合同里,部分材料和设备是暂估价,如今结算时发包人只肯按暂估价结算,远低于实际采购价。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暂估价项目,结算时到底该怎么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暂估价结算作出规范。

暂估价项目应当依据实际采购价格据实调整结算,发包人仅按暂估价结算有失公允。老周可以主张对暂估价项目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进行结算,发包人应当依法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建议老周收集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发票和进场验收记录,证明实际采购价格,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暂估价项目据实结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暂估价,结算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