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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包人能否拒付
发布时间:2026-09-25

老周在渝北区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付尾款,理由是老周还没开具增值税发票。老周很困惑,这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包人到底能不能据此拒付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付款义务作出规范。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二者不构成对等抗辩。发包人不能仅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老周依法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同时依法履行开票义务。

建议老周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保留开票记录,同时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仍拒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发票争议,工程款支付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