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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垫付的工人工资,能否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26-09-25

老周作为实际施工人,自己垫付了不少工人工资,如今发包人和转包人都拖欠工程款,老周想优先拿回垫付的工资。老周很困惑,这实际施工人垫付的工人工资,到底能不能优先受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作出规范。

农民工工资依法受特殊保护,老周垫付的工人工资属于应当优先保障的款项。老周可以依法主张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通过代位权等途径追索垫付的工资款项。

建议老周收集垫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和施工结算资料,查明发包人欠付范围,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垫付的工资。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权益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