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签施工合同时交了履约保证金,工程早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发包人却拖着不退保证金。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到底该什么时候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作出规范。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担保目的已经实现,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老周依法可以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主张逾期返还的损失。
建议老周收集履约保证金的缴付凭证,竣工验收证明和催讨记录,先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返还,逾期不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保证金及逾期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