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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时的人工费材料费调差争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9-25

老周在渝北区的工程施工期间,人工和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结算时发包人却不肯调差,坚持按合同原价。老周很困惑,这工程结算时的人工费材料费调差争议,到底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价款调差作出规范。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老周可以依法主张调整价款。发包人坚持不调差的,老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情势变更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调差。

建议老周收集合同价格条款,施工期间价格波动的凭证和调差的书面申请,先与发包人协商调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据实调整。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价格调差,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