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把一笔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材料供应商抵债,可发包人却以原承包人施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向受让人付款。老周很困惑,这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发包人到底能不能以对转让人的抗辩来对抗受让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款债权转让作出规范。
发包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基于施工合同对老周享有的抗辩,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若工程质量确有问题,发包人可以据此抗辩,但抗辩范围应当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相符,不能任意扩大。
建议老周在转让工程款债权时,依法通知发包人,并向受让人如实披露工程质量和结算情况,梳理发包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事由,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债权转让后的付款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抗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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