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老周先行垫付,事后凭票据结算,可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却以各种理由不认这笔费用。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垫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到底能不能主张返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费用结算作出规范。
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保障,老周按约垫付后,发包人应当依约结算支付。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的,老周可以依法主张返还垫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出凭证,发票和合同约定,整理垫付费用的明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垫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