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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6-09-26

老周作为实际施工人,想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可转包人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老周担心法院不受理。老周很困惑,这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法院到底受不受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规范。

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是代位行使转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可能对代位权的管辖产生影响。老周应当根据代位权诉讼的性质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确定管辖机关,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维权。

建议老周梳理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结合新《建工解释(二)》关于代位权管辖的规定,咨询专业意见后依法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时主张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管辖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