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工程早已完工,发包人却迟迟不付工程款,合同里又没约定违约金,老周只能眼睁睁看着资金被占压。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发包人逾期付款到底能不能主张利息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影响老周依法主张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老周可以主张按照法律规定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发包人应当依法承担。
建议老周确定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和实际付款情况,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金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逾期,利息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